来源:公众号 消防知识宣传
2023年4月6日22时许,周某在北京市某区某号家中,在北侧卧室桌上给其绿能牌电动自行车使用的锂电池进行充电,4月7日4时许,充电中的电池突然爆炸引发火灾,火势产生大量浓烟,灭火后由消防人员从周某家中和楼道内救援出被害人郭某(女,殁年88岁)、黄某(女,殁年52岁)、陈某1。其中被害人郭某和黄某经抢救无效已于当日死亡,被害人陈某1经诊断为吸入性损伤(重度)、全身多处烧伤、一氧化碳中毒、代谢性酸中毒合并呼吸性酸中毒等。经丰台区消防救援支队火灾事故认定,本次事故起火原因系电动自行车电池充电过程中热失控引燃周边可燃物所致。北京市两级法院审查认定:周某法律及消防安全意识淡薄,过失引发火灾造成二人死亡、一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周某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郭某法定代理人谅解,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故判决:周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相关法律条文和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023年4月2日,银川市兴庆区发生火灾,过火面积61.58平方米,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3454.63元。起火原因认定:综合认定起火原因为使用大功率充电器充电过程中电动自行车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现场残留的电源充电器输出电压为DC73.5V以上最大输出电流为10A以上,与该电动自行车原装电源充电器额定最大输出电压DC59.0V最大输出电流2A不一致,起火电动自行车充电口至电池组线路存在改装、铰接情形)。详情:电动车室内充电亡3人,消防、派出所等多个部门被问责
2023年9月28日,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违规为电动自行车电瓶充电引发火灾的案件,被告人李某文因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详情:电动车违规充电起火致1人死亡,车主被判刑4年8个月
2021年9月20日凌晨,北京市通州区某小区租户张某某将电动自行车电池带入室内充电引发火灾,致楼上5人死亡。法院判定:张庆宝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详情:室内充电失火致5人亡案一审宣判,肇事者判6年
2021年10月4日吴某海在网上购买一个电容量为66AM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电动车锂电池并自己安装在其电动车上,10月5日凌晨3时44分,吴某海在充电中的电动车锂电池热失控炸裂起火引发火灾,火灾致2人死亡。法院判定:吴某海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2021年8月21日19时许,老邹(化名)将其私自改装了电池的电动车停放在其租住的长沙市天心区某宿舍旁的楼道内,从出租房内连接插线板,并将充电线拉到楼道内对电动车进行充电,随后其回到租住房内休息。当日23时许,该电动车因充电发生故障引起火灾,致使同栋居民成某某、张某某、吴某某烧伤后抢救无效死亡。2021年12月30日,天心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老邹犯失火罪,综合考虑其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等情节,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详情:私拉电线为电动车充电酿火灾致3人死亡,车主犯失火罪被判刑三年六个月
2015年9月17日22时许,王某军所有的电动车停放在居民楼一楼大厅充电时起火,后发生火灾,火灾造成被害人宋某、孙某、户华成死亡,被害人卢某、顾某、黄某受伤。经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宋某、孙某、户华成符合烧死。经消防大队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该起火灾起火时间为2015年9月17日22时46分,起火部位位于一层大厅由西向东数第七辆电动自行车处。起火原因为一层大厅由西向东数第七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电气故障。2019年6月22日,王某军到郑州市公安局自首。法院审查认定:王某军在租房处私拉电线给电动车充电时引发火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自首,依法减轻处罚)。私拉乱接电线充电酿火灾致3人死亡,车主被判刑
2018年11月03日12时许,车主李本某存放在开原市福源华城二期25号楼1单元一层楼梯间的电动自行车在充电过程中铜质多股电瓶连线与金属车架接触短路引燃周围可燃物发生火灾,造成该单元601住户任某现场死亡(造成正在下楼的任某、宋某遇险),宋某1(任某之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火灾过火面积4平方米,致使3辆电动自行车被烧毁、一辆自行车被烟熏,单元门、配电盘、配电箱、供热管线检查井等单元楼附属设施被烧损,部分住户室内窗帘衣物被烟熏等后果。法院审查判定,李本某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二人死亡及财产损失之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法院认为,车主李本某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任某、宋某死亡之后果,构成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被害人合理经济损失的主要责任(占80%),被告住宅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主体,违反相关规定,对被告李本某私自扯线充电的行为,疏于管理,对业主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用沙土将消防通道堵塞,造成消防人员延迟救助),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占10%)。 楼梯间充电酿火灾,致2人死亡,车主被判刑3年8个月、赔款133.5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