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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安委、消安委联合发布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法律责任通告
2024-03-12 09:22   审核人:

丽江市安委、消安委联合发布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法律责任通告

    为深刻汲近期重大火灾事故教训,全面整治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违规充电等风险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丽江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联合丽江市消防安全委员会下发《关于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法律责任的通告》。

 


关于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法律责任的通告

为防范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的法律责任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建筑内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连廊、楼梯间、安全出口、公用走道、楼道,以及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二、在高层民用建筑内存在上述行为,拒不改正的,将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 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三、在其他民用建筑内存在上述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元以下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

四、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在住宅内充电或者私拉电线和插座进行飞线充电,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电梯。

五、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六、因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处 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500 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七、因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构成犯罪的,将按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对责任人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广大市民要增强消防安全意识,自觉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行为,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基本准则。各业主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大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及充电的管理力度,对违规行为要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可以向当地消防救援部门举报。

 

丽江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丽江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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